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薛城家用电器维修附近以案释法全市市场监管

时间:2024-11-29 浏览量:

原标题:【以案释法】全市市场监管、消协组织受理家电售后服务投诉典型案例(二)

电视屏幕出问题 消协调解获赔偿

【案情简介】

2019年 3月8日,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:他于2019年2月20日在薛城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65寸某品牌电视。一周后发现电视周边有塑料薄膜,就用手撕了一下。后发现电视右上角也有类似的塑料薄膜,就撕了5cm左右。联系售后服务人员说是电视屏幕不是塑料薄膜。售后人员汇报给品牌电视总部处理,总部人员让消费者交4500元才给换新屏幕。王先生认为厂家说明书并未明示“塑料薄膜”是电视屏幕,理应由厂家负责免费换屏幕。经多次交涉无果后,消费者王先生到薛城区消协投诉,寻求帮助。
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
薛城区消协受理这起投诉后,立即进行调查处理。经调查,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。厂方在说明书中未明示造成消费者操作失误负主要责任,消费者负次要责任。薛城区消协工作人员向电视售后及经销人员认真讲解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、《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摆事实、讲道理,动之以情,晓知以理。经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协议:厂方承担3500元维修材料费,消费者承担1000元维修材料费。对此处理结果,王先生表示满意,案件调解圆满结束。

【案例评析】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
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份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、售后服务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

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。

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,正确使用商品,提高自我保护意识。

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消费者应当正确使用商品,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,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。

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服务,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、售后服务。

《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五条(四)销售时,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2、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,使用、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。

本案中,经营者未在说明书中明示“塑料薄膜”是电视屏幕,经营者也未向消费者必要的技术指导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误把电视屏幕当作塑料薄膜,双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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